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礦場安全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 第六節 爆炸物及爆破 第27條 炸藥箱及雷管箱應用木造等牢固之絕緣容器,並標明炸藥或雷管之特殊標誌,分別儲放炸藥及雷管,不得存放其他物件。炸藥箱及雷管箱應指定專人專車攜帶,其他人員不得同行。炸藥箱或雷管箱需存放時,應置於離開工作面適當距離之安全地點,不得接近鐵軌、電池、高壓電線、火源、車輛排氣或電機設備等,並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及雨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