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14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礦場安全法母法 第六章 監督 第214條 主管機關對開工中礦場應依下列規定定期指派礦場安全監督員監督、檢查或調查礦場安全設施;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為專案安全檢查:一、煤礦場每一個月至少一次。二、露天及其他地下礦場每二個月至少一次。三、石油、天然氣礦場每二個月至少一次。前項專案安全檢查,得邀請學者專家參加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