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12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礦場安全法母法 第五章 衛生醫療及災變救護 › 第三節 救護 第212條 礦場發生災變需要緊急救護時,主管機關得調派、指揮及監督礦場救護隊員從事救護工作,並令其他礦場協助搶救、提供器材或土地暫時借與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