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09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礦場安全法母法 第五章 衛生醫療及災變救護 › 第三節 救護 第209條 礦業權者應在礦場之坑內與坑外主要地點設置相互連繫之警鈴、電話、對講機或其他通訊設備及指示緊急避難方向之顯明標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