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07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礦場安全法母法 第五章 衛生醫療及災變救護 › 第二節 災變處理 第207條 發生災變時,礦場負責人、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及其他作業人員,非經司法機關或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但為急救、搶救及防止災情擴大者,不在此限。礦場負責人應繪製災害狀況圖,以備主管機關派員調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