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02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礦場安全法母法 第四章 石油、天然氣礦場 › 第四節 海域探採 第202條 鑽井船之錨碇應採行下列安全措施:一、海底錨碇應繫掛漆有明顯色彩之浮標:位於航道區者,並應裝設閃光燈。二、在鑽井船上應設有錨張力錶及自動紀錄儀。三、開鑽前應作錨張力測試;必要時,應加設輔助錨。四、遇強巨風浪時,應適當降低其下風或背浪向之錨張力。五、起錨時,應檢查鋼索、錨鍊及錨碇等錨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