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00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礦場安全法母法 第四章 石油、天然氣礦場 › 第四節 海域探採 第200條 在海域鑽井時,應採行下列防火措施:一、重要地點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自動滅火設備。二、各艙間重要地點儲備滅火器。三、輸送油料時,派專人看守。四、消防器材每月至少檢查一,並作成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