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0條礦業權者在海、河或湖沼等水域及其鄰近地區採礦時,除應擬定安全開採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為之:一、應採取防…
- 第151條採掘場應以階段法自上而下開採,不得採用底部採掘法(下拔法)開採。但有特殊情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斜面法開採。
- 第152條為防止採掘場之岩層、礦體或廢土石不安全崩塌及鬆石掉落,礦場負責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作業上足以造成危害之表土應預先清除…
- 第153條在斜坡採掘面作業時,應設作業人員之安全站立地點;必要時,並應令作業人員使用安全索繫身工作。
- 第154條二階段以上之採掘場,上階段有鬆石掉落或礦體崩塌之虞,可能危及下階段作業時,下階段不得同時作業。
- 第155條採掘場所遇雷雨、颱虱或濃霧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同時對有崩塌之虞之區域,應採取禁止通行措施。
- 第156條採掘、爆破及搬運作業中,有滾石或炸石飛散至場外鄰近地區之虞時,應設置適當之防護設備或劃定禁止通行區域,並警告周知及配置人…
- 第157條從事表土、鬆石清理作業時,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先檢查,並在場監督作業。
- 第159條礦場堆積礦產品或廢土石時,應有防止崩塌之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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