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42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礦場安全法母法 第二章 地下礦場 › 第十二節 電機設備 第142條 煤礦場之坑內電機設備,設置於下列甲烷易積滯處所者,應為耐壓防爆型構造,並應加裝附自動電源截斷器之甲烷警報器:一、距採煤面或掘進面二百公尺範圍內。二、所有出風坑道。但距採煤面或掘進面二百公尺範圍外之出風斜坑,不在此限。三、局部通風區域內。四、設有局部扇風機處。五、其他甲烷含量經常在百分之一以上之處所。煤礦場坑內甲烷含量經常在百分之一.五以上之處所,不得設置電機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