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24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礦場安全法母法 第二章 地下礦場 › 第八節 爆炸物及爆破 第124條 有殘留爆炸物之砲孔,應依下列規定擇一處理:一、在距原砲孔四十公分以上之處,另鑿等深平行孔裝藥引爆。二、用壓力水或壓縮空氣取出填塞物後,再予裝藥引爆。三、以安全方法在原砲孔裝藥,再予引爆。前項處理產生之碴石裝車時,應另掛標示牌,並報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予以妥善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