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22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礦場安全法母法 第二章 地下礦場 › 第八節 爆炸物及爆破 第122條 發爆母線應為四十公尺以上完全絕緣之被覆電線,其使用及維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時應布設在不帶電之安全地帶,在未經通電引爆前,其連接電源之兩端應予接合,連接電雷管之兩端應長短不一,並予分開,以防發生短路。二、應經常保養良好,不得破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