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 第35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監督 第35條 主管機關認為礦場因礦業工程或災變,足以危害礦產資源、礦場作業人員或救護人員時,得命令礦業權者局部或全部停止開採;其無法改善或控制者,得命令局部或全部封閉,必要時,並得撤銷其礦業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