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 第28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災變之救護 第28條 礦業權者於礦場遇有災變時,應迅即採取救人措施,非因救護無望或對救護人員顯有危害之情事,並經主管機關所派人員之許可,不得放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