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 第23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安全設施 第23條 礦場安全主管秉承礦場負責人之命,負責礦場安全單位,監督各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辦理一切有關礦場安全技術及其行政事宜。各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之職責範圍,由礦場負責人訂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