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礦場安全主管秉承礦場負責人之命,負責礦場安全單位,監督各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辦理一切有關礦場安全技術及其行政事宜。各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之職責範圍,由礦場負責人訂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