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 第13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安全設施 第13條 礦業權者在海、河、湖沼等水域或鄰近舊採掘跡附近坑內採礦時,應擬定安全開採計畫,附圖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變更時,亦同。前項計畫,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以命令變更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