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 第12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安全設施 第12條 礦業權者應遴用各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礦場安全事項,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礦場負責人於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應即指定具備規定資格之人暫代其職務。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如有違反礦場安全法令時,主管機關得令礦業權者變更之。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之資格及其任免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