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經濟部
能源目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22條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22條
法規: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22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
上一條
第21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相關人員,對依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提供、申報之資料,應保守秘密。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6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經營液化石油氣銷售業者,得命其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配油基準,對原供銷客戶實施配售;必要時,並得命…
第17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船舶用油,得命石油業者依下列方式實施配售:一、國內外航線客貨運船舶用油,應由經營船舶之業者或代…
第18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航空器用油,得命石油業者依下列方式實施配售:一、國內外航線航空器用油,由經營航空器業者或代理人…
第19條
依前二條規定對供給國際航線之外國籍船舶、航空器用油實施配售,以該船舶、航空器所屬國法令在緊急時期對我國船舶、航空器加油具…
第20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供汽機車、船舶及航空器以外用途之石油製品,得命石油業者依下列方式實施配售:一、發電業及汽電共生…
第21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相關人員,對依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提供、申報之資料,應保守秘密。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