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第2條 法規: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本辦法所執行之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委託其他機關、專業機構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