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製造工廠設置標準 第3條 法規:事業用爆炸物製造工廠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3條 爆炸物製造工廠廠區(以下簡稱廠區)應劃定危險區,設危險境界;危險區四週應設二公尺寬之防火空地。前項危險區入口,應標示危險警示並設置警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