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17條 法規: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輸出、輸入及運輸 第17條 爆炸物之運輸,應以專車由專人押運,依照核定之路線及時間行駛,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通過都市地區應檢附爆炸物運輸證,向當地警察機關申請派車前導通行或疏導交通。二、運輸工具應依規定懸掛標幟或警示。三、雷管不得與火藥、炸藥或其原料同車裝載。四、爆炸物包裝應力求堅固,並防止劇烈震動。五、停放車輛或卸載爆炸物時,應確定煞車穩定,並嚴禁於加油站或有火焰燃燒處所附近停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