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11條 法規: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1條 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其所需油源應向合法石油輸入業、石油煉製業或汽、柴油批發業者購買。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其自用油源應符合國家標準。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檢驗機構查驗業者自用油源之油品品質,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