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敏感區廢止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原公告日期、文號。
二、原公告範圍:
(一)位置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位置與行政區關係,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十萬分之一。
(二)範圍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之邊界,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
三、廢止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