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19條 法規: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五章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之現地調查及評估 第19條 以現地調查辦理基地地質調查者,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安全評估應包括內容如下:一、評估基地及相鄰地區,發生山崩或地滑之潛勢及其對基地之影響。二、評估開發行為對基地及相鄰地區之邊坡穩定性之影響。三、以調查及評估結果為參據,依土地開發行為應送審書圖文件之法令規定,研擬處理對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