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 第58條 法規:石油管理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八章 附則 第58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各項申請之審查、許可或核發證照,應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