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 第57條 法規:石油管理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八章 附則 第57條 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核准設立之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生產業者,視為已取得酒精汽油、生質柴油與再生油品生產及銷售業務經營之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