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 第51條 法規:石油管理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七章 罰則 第51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未於加油站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當地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前項情形經處罰後,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