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 第46條 法規:石油管理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七章 罰則 第46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輸入或銷售品質不符合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廢止其經營許可執照或勒令歇業。前項石油製品,其品質無法改善者,沒入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