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 第44條 法規:石油管理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七章 罰則 第44條 取得石油輸入業經營許可執照,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輸入未經准許之石油種類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或廢止其經營許可執照。前項所輸入之石油,沒入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