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 第41條 法規:石油管理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七章 罰則 第41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儲備安全存量或儲備不足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情節重大或經改善後六個月內再違反同一規定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或廢止其經營許可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