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 第38-1條 法規:石油管理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六章 石油基金 第38-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銷售國內之汽油及柴油,按實施期程、範圍及方式,規定摻配一定比率之醇類或酯類。前項汽油、柴油摻配醇類、酯類之比率、實施期程、範圍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