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 第19條 法規:石油管理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四章 銷售管理 第19條 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除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加油(氣)站外,專為航空器、地勤作業車輛、船舶或港區機具設施加注燃料,得設置加儲油(氣)設施;其設置條件、設備、申請程序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