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 第18條 法規:石油管理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四章 銷售管理 第18條 客貨運輸業、營造工程業、工廠、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為供其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氣,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得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前項自用加儲油(氣)設施之設置條件、設備、申請程序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