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經核准設置之儲油設備,申請人應依儲油設備計畫書所訂期限完成籌建,並應於使用前,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一、油槽及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影本。二、前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三、消防主管機關核發之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四、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