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條儲油設備基地範圍內儲存聽裝、桶裝油品之敞棚或露堆場所,自其地界與住宅、公共場所、法定古蹟、架空電線應保持之水平距離,準用…
- 第12條二個相鄰油槽間之安全間距如下:一、儲存油品閃火點低於攝氏六十度油槽:(一)浮頂式油槽直徑小於四十五公尺者,為相鄰二座油槽…
- 第13條油品之屋外儲槽,其周圍應保持之空地帶間距如下:一、儲存輕質油品,容量未滿二公秉者,應在一公尺以上;二公秉以上未滿四公秉者…
- 第14條油品儲存於敞棚或露天儲存,其周圍應保持之空地帶間距為前條之三倍。
- 第15條油槽區擋油堤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擋油堤容量應為該油槽容量之一點一倍以上;二座以上油槽共用之擋油堤,容量應為最大油槽容量之…
- 第16條擋油堤應裝設排水口,並設有閥門或懸浮管,以控制排放積水。油品操作場所之構造物,應以不燃材料構築,地面採混凝土等不透水材料…
- 第18條油槽進出口管線應裝設金屬軟管或其他防範地震功能之裝置。
- 第19條油槽應沿壁板下部熔接接地設備,接地電阻應在十歐姆以下。油槽區危險場所之電氣設備,應依國家標準規定辦理。
- 第20條儲油設備應設緊急供電設備,並與需緊急供電之設備相連接。
- 第21條油品操作場所應設警鈴、電話或無線電對講機緊急報警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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