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儲油設備之油槽區應具備下列基本設施:一、擋油堤。二、消防設備。三、油水分離設備。四、接地設備。五、聯外道路。六、液位指示…
- 第8條儲油設備油槽區應設有寬度四公尺以上通路。儲油設備油槽區應明顯標示「嚴禁煙火」。
- 第9條儲油設備與外界相鄰應設地界圍牆,高度應在一點八公尺以上。但設在山區或海邊者得視地形需要設置隔離設施,不設地界圍牆。
- 第10條油槽壁板與下列設施應保持之安全距離如下:一、住宅、儲油設備地界:十五公尺以上。二、容納三百人以上之學校、醫院、影劇院、圖…
- 第12條二個相鄰油槽間之安全間距如下:一、儲存油品閃火點低於攝氏六十度油槽:(一)浮頂式油槽直徑小於四十五公尺者,為相鄰二座油槽…
- 第13條油品之屋外儲槽,其周圍應保持之空地帶間距如下:一、儲存輕質油品,容量未滿二公秉者,應在一公尺以上;二公秉以上未滿四公秉者…
- 第14條油品儲存於敞棚或露天儲存,其周圍應保持之空地帶間距為前條之三倍。
- 第15條油槽區擋油堤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擋油堤容量應為該油槽容量之一點一倍以上;二座以上油槽共用之擋油堤,容量應為最大油槽容量之…
- 第16條擋油堤應裝設排水口,並設有閥門或懸浮管,以控制排放積水。油品操作場所之構造物,應以不燃材料構築,地面採混凝土等不透水材料…
- 第17條擋油堤內之油槽儲量超過一萬公秉以上者,應於適當位置裝設自動偵測漏油之設備,不同之擋油堤或分隔後之擋油堤應分別設置,並將警…
- 第18條油槽進出口管線應裝設金屬軟管或其他防範地震功能之裝置。
- 第19條油槽應沿壁板下部熔接接地設備,接地電阻應在十歐姆以下。油槽區危險場所之電氣設備,應依國家標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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