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三章 申請及審查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書面審查其組織、財務、業務狀況及具有油槽內外部檢查能力之證明文件。二、勘察:(一)符合第四條第二款之辦事處所。(二)符合第四條第三款之檢查設備及器具。依前項審查勘察合格之申請人,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為代檢機構,其指定有效期限為二年,並以書面另行通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