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 第2條 法規: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2條 火藥庫分為平房式、坑道式及移動式;其炸藥最大儲存量,平房式或移動式不得超過一百公噸,坑道式不得超過四十公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