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7條本法施行前依土石採取規則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證及土石採取場登記證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換…
- 第4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時,應收取環境維護費,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水土保持、環境保護及道路交通…
- 第49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勘查、登記或核發證照,應收取審查費、勘查費、證照費或登記費;其收費基準,…
- 第50條本法所需各種書表及證照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51條本法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抽查之。
- 第52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53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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