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第14條 法規:土石採取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土石採取之許可 › 第三節 審核及登記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申請土石採取許可案時,應會同水利、漁業、水土保持、交通、環境保護、土地使用、管理及其他相關機關實地勘查,經依法審核認無違反主管法令情事者,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前項申請土石採取許可之土地,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土石採取申請人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