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查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覆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規定時間內辦出者,得按下列展期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斟酌核定:
一、超過規定期限應由主管核定。
二、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通知來文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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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35條本局公文收發均應輸入電腦,分文由總收文電腦列印送件單交單位登記員簽收。各單位登記員應將承辦人員姓名輸入電腦列管,公文之送…
- 第36條本局總收文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拆封、編號外,尤須注意下列各項: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即送出納…
- 第37條單位收發登記員,應注意下列事項:一、登記員點收清楚來文後,應於電腦簽收。二、公文經簽收後,應將來文送承辦人員並輸入電腦列…
- 第38條簽稿收發人員辦理簽稿收發後一切文件承轉事務,應適用單位收發手續規定辦理。
- 第39條發文人員應完成審查附件、掛號、印章、繕寫信封後,依照公文性質、緩急,分別以專送掛號、限時快遞、航掛等方法寄遞。
- 第40條公文處理時限以不超過下列時間為原則:一、最速件隨到隨辦。二、速件不超過三天。三、普通件不超過六天。四、人民申請有關技術性…
- 第42條各單位登記員應根據傳遞清單輸入電腦資料,確實辦理公文查詢。
- 第43條公文處理稽查範圍如下:一、有關人民權利義務申請案件。二、有關經費支付案件。三、交辦案件。
- 第44條稽查內容及重點如下:一、承辦案件內容與法令規定是否相符。二、承辦案件有無積壓及其原因。三、現行法令內容與處理稽查是否需要…
- 第45條公文處理稽查分定期與不定期二種,定期稽查按月舉行,不定期稽查由稽查人員根據必要臨時行之。
- 第46條稽查標準及稽查數量,悉由稽查人員決定之。
- 第47條稽查人員由局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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