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公文收發均應輸入電腦,分文由總收文電腦列印送件單交單位登記員簽收。
各單位登記員應將承辦人員姓名輸入電腦列管,公文之送文、送會、移文、退文、陳核(判)、送繕、送檔等均應輸入電腦並列印送件單交受文單位簽收,在公文辦理期間可由電腦查詢公文流程及追蹤辦理情形。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2條本局職員對於其經辦公文須嚴格保守機密,不得有所洩漏或遺失。
- 第33條本局收發文編號自每年歲首開始,由第一號起順序編至年終為止。
- 第34條本局公文收發區分為總收發、基層收發(單位收發)、簽稿收發三類。
- 第36條本局總收文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拆封、編號外,尤須注意下列各項: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即送出納…
- 第37條單位收發登記員,應注意下列事項:一、登記員點收清楚來文後,應於電腦簽收。二、公文經簽收後,應將來文送承辦人員並輸入電腦列…
- 第38條簽稿收發人員辦理簽稿收發後一切文件承轉事務,應適用單位收發手續規定辦理。
- 第39條發文人員應完成審查附件、掛號、印章、繕寫信封後,依照公文性質、緩急,分別以專送掛號、限時快遞、航掛等方法寄遞。
- 第40條公文處理時限以不超過下列時間為原則:一、最速件隨到隨辦。二、速件不超過三天。三、普通件不超過六天。四、人民申請有關技術性…
- 第41條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查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覆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規定時間內辦出者,得…
- 第42條各單位登記員應根據傳遞清單輸入電腦資料,確實辦理公文查詢。
- 第43條公文處理稽查範圍如下:一、有關人民權利義務申請案件。二、有關經費支付案件。三、交辦案件。
- 第44條稽查內容及重點如下:一、承辦案件內容與法令規定是否相符。二、承辦案件有無積壓及其原因。三、現行法令內容與處理稽查是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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