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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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條
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經查屬實者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賠償時,應依政府規定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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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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