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第44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2-1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44條
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已因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逾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務減損單」洽秘書室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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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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