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第15條 法規: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15條 應宜蘭、五堵及馬祖地區國內產製、輸出入商品檢驗、度政業務,及由臺北港輸出入商品檢驗業務需要,本分局設蘇澳、五堵、馬祖及臺北港辦事處,各置綜理業務主管一人,由本分局正式編制人員派兼,承分局長之命辦理有關報驗發證、檢驗及計量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法定編制員額內派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