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配合高雄港口及高雄國際機場輸出與輸入商品檢驗業務需要,本分局設高雄港第二港口及高雄國際機場辦事處,各置綜理業務主管一人,由本分局正式編制人員派兼,承分局長之命辦理有關報驗發證及檢驗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法定編制員額內調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