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35條 法規: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本法規已於 2024-02-1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35條 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陳分局長核定送秘書室出納人員收支登帳,倩權人領款時,應在傳票或付款憑單上加蓋與原始憑證相同之印章,並由秘書室出納人員在上項傳票或付款憑單內,加蓋「付訖」之印戳後,填製現金結存日報表,連同原始憑證一併送還會計室登帳,會計室應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庫存現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