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44條

各單位所借(領)之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逾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減損單」洽秘書室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