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分六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商標移轉、變更、授權、設定質權、禁止處分之登記,商品減縮案、註冊分割案之審查,商標註冊證之核發,預算之編列等一般行政業務,商標諮詢、查詢、影印閱卷等為民服務工作及其他有關商標業務之管理事項。
二、第二科:化學、油漆、顏料、工業用油脂、藥品、食品、飲料、酒、煙草等類商品之商標、團體商標及一案多類申請註冊案與延展註冊申請案之審查、行政爭訟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第三科:清潔劑、化粧品、普通金屬、金屬建材、醫療器材、地毯、樂器、家具、皮革、傘杖、紡織、服飾等類商品之商標、團體商標及一案多類申請註冊案與延展註冊申請案之審查、行政爭訟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第四科:文具商品、農工機械、用具、電腦、通訊、光學器具、冷凍、空調、照明設備等電器、運輸工具、火器、爆裂物、鐘錶、家庭及廚房用具等類商品之商標、團體商標及一案多類申請註冊案與延展註冊申請案之審查、行政爭訟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第五科:廣告、企業管理、金融、營建、通訊、運輸、教育、娛樂、法律、餐飲、醫療服務等類商標、團體標章、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及一案多類申請註冊案與延展註冊申請案之審查、行政爭訟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第六科:商標法規、制度之研擬,司法機關囑託鑑定事項,商標、團體標章、證明標章之異議案、評定案、廢止案等之審查、行政爭訟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條局長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其業務之分工,由局長定之。
- 第4條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一、綜核本局文稿及核判一般行政案件。二、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
- 第5條專利一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分四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專利代理人登記及管理、專利權登記、專利權當然消滅、…
- 第6條專利二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分六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半導體類發明專利案之審查及其行政爭訟之處理、新型專…
- 第7條專利三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分五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新式樣、物理、日用品類專利案之再審查、異議、舉發之…
- 第9條著作權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分三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設立許可、輔導及監督著作合理使用範…
- 第10條資料服務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分三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智慧財產權相關組織之資料交流、聯繫與合作,智慧財…
- 第11條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分四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智慧財產權政策之研擬及推動,本局施政方…
- 第12條秘書室置室主任一人,分五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國會聯絡、公共關係及新聞聯繫與發布及其他有關事項。二、第二科…
- 第13條法務室置室主任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一、關於本局主管法規之研究、蒐集、審議及除商標法與著作權法以外法規之研擬事項。二、關…
- 第14條資訊室置室主任一人,分二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資訊系統之研究、協調、規劃、推動、維護、分析、設計、測試建置…
- 第15條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分二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人事業務研究發展之策劃、組織編制、員額、辦事細則、權責劃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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