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一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分四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專利代理人登記及管理、專利權登記、專利權當然消滅、專利證書、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登記證書核發、專利案閱卷處理、專利年費處理、行政爭訟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第二科:專利案件程序審查、行政爭訟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第三科:新式樣專利申請案之審查、行政爭訟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第四科: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形式審查、發明申請案之早期公開前審查、專利國際分類、檢索之規劃、行政爭訟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規定,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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